所在位置:南京评论首页→南京评论月刊→横眼竖看
自
由
傅时光
自由,如果给自由作最低限度的界定的话,那么自由是个人能够在对各种对个人存在相关的关系中保持对这些关系的控制权力,并且有权力退出这种关系。同时自由作为权力的同时依然保持了保证他人拥有此种此有权力的义务。如此权力和义务的交合体叫做自由。
自由,仅仅作为一个与个人相关的概念。所以自由是自有的,不是别人给予的。自由是个体的,不是集体的。自由的对象是可以架空的,有权力退出的,有权力选择不自由的。所以我们不能说我会给你自由,所以在自由的义务的一面是保证自己以求保证别人,任何给予别人自由的行动都是带有不自由性质的。
自由,是一个吊诡。既然自由是个体产生的,隶属于个人,个人对自由有最高的把握。那么永远不能保证有总体自由的存在,没有总体自由就不太可能有个体自由。但是,总体自由的实现是不自由的。所以我们只能求得相对自由,相对自由不是不自由的借口,是尽量创造一个总体自由的可能框架,让个体自由得以发挥。
自由,既然自由是人想出来的,那么总是有缺陷的。
当我们面对社会所应该注意到的第一件事情是:人是恶的。
这种恶的观念的界定来自于我们心中的对一个善的想象,这种想象只是一个对人的恶的本性的反面的构想,是不一定能达到的一面。所以如果以自由为依据,这种善的要求只能对自己实行和要求,如果这种善从自身被外延成为一个对他人的要求,并且这一要求变成了一个人对多个人,一个人对一个人,多个人对一个人或者形成了实施这种想象的强制力量的时候,那么这个善就不再是自由的善,是不应该的。
吊诡来自于自身造就了自身。必然社会会有公共的想象形成,公共的标准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就如对自由诉求的想象和标准是公共形成的,无强制力量执行的。
一个社会如果是公共群众自愿结成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想象或者标准是可以接受的。这个社会的义务是保持维持这种自愿结成的可能性存在,别无他途,即便这种自愿结成可能造成自身的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