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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政策
    
6.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政策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家庭教会的存在是谁也无法否定的事实。根据“三自”组织自己的说词,他们有大约1000万信徒。根据不完全统计,家庭教会至少有6000万信徒。政府历来采取的策略是,让每一间教会都加入“三自”组织,透过“三自”组织来领导监督教会。但家庭教会却不愿接受这种安排。照法律来看,家庭教会应该也至少有像“三自”组织一样的权利:与政府部门直接来往。但政府却不愿看到这种局面产生。

  无论是国际法、中国宪法(参见第5章),还是中共中央的“19号文件” ,我们都可以看出,家庭教会应该是合法的。但是,不幸的是,至今这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基督徒中并得不到保障。基督徒因着传福音的缘故而被抓已是司空见惯。看来,从纸上的保证到现实的保证还有一段距离,但愿这不是一段太遥远的距离。

  前面提到,我国实际上有两套体系在管理着国家,一套是党委系统,另一套是政府部门,具体地说是国务院和司法系统。由党委作出的决定叫政策,由人大作出的决议叫法律。政府部门从事执法,司法部门来判定法律是否被违背破坏。政策与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和谐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政策发生变化是常事。故民间有谚云: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所以我们对政策也应有所了解。党委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员也常常互调,例如叶小文先生,原是中共中央统战部二局局长,现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

  国务院宗教局曾编过一本书,叫《宗教工作普法读本》 ,但这并不是一本论述法律的书,而是一本重点论述中共政策的一本书。根据该书收录的宗教局局长叶小文的讲话,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是:“1 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2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3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3页)不难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头两项政策是互相矛盾的。政府一管理,又何来宗教信仰自由?例如,就连“三自”组织也在不断抱怨,说教堂不足,尤其是在北京上海这类的大城市。如果是实行宗教自由,“三自”组织恐怕早就在这些城市修建了十几或几十间教堂了,但因为管理,至今这些教堂还是破旧。其实,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就是这么说的:“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认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什么叫做“适应”?江泽民先生解释说: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作出贡献。 这些家庭教会全都做到了,但是家庭教会的自由却仍然十分有限。

  在叶先生的同文里还提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将长期存在,‘不能急于’用行政手段来削弱宗教甚至消灭宗教。”当我们基督徒听到这样的言辞时,总不免有丝担忧。叶小文先生的意思是不是,在社会主义的中级阶段,或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宗教有可能就不会存在了,或者到那个时期,再去用行政手段去削弱或消灭宗教?

  宗教什么时候会消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 这句话极为含糊,按照这句话,我们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只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不合理时,宗教就不会消失。而人天性有罪,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永远不会合理,人与人要能和谐相处,只有等罪得到彻底根治之后才有可能。人是没有办法除掉罪的,因此宗教永远不会消失。这样解释应该符合马克思的意思吧。事实上,务实的中共部分领导人也看到了这点。在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先生提出“宗教最后走向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论述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从目前的一些人类经验来看,阶级的消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按照江泽民先生的理解作推论,宗教消亡就更是不可能了。许多专家学者都同意,江泽民先生的观点是大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第4页)根据这一精神,政府部门往往对传道人的惩罚是劳教一到三年,因为劳教是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后的一种激烈手段。被劳教过的人都知道,劳教所实际上与监狱完全一样。

  按照宗教局出版的这本书的解释,宗教自由的含义是:每个公民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第39页)但是很奇怪,为什么宗教局一定要每一间基督教教会都加入“三自”组织呢?”三自”组织是一个教派呢?还是一个民间组织?还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对这些基本问题都不愿公开作出澄清,所以家庭教会也就不可能加入”三自”组织。

  在1993年的第18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主席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国家领导人这么提出当然是有道理的。许多重大的政治事件大都与民族、宗教问题直接有关,波黑冲突交织着天主教、东正教、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之间的对立,泛伊斯兰教、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深深影响着西亚、中东、中亚地区的民族纠纷,两伊战争交织着伊斯兰教什叶派和逊尼派的矛盾,阿以冲突和犹太教与伊斯兰教的矛盾息息相关,印度的民族问题,斯里兰卡的泰米尔问题,印度与巴基斯坦的问题,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等等,都与宗教或多或少有关。对此,我们一方面体会到国家领导人的担忧也不无道理,另一方面,我们又要表明,基督教的教义历来是提倡和平的,《圣经》也教导我们要顺服政府——只要官员能依法尊重我们的信仰自由。因此,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国现代化效力等一系列事情上,我们家庭教会的基督徒是完全可以、也一直是尽力地与社会相适应。我们完全拥护中国政府,同时我们也相信中国政府有能力处理好中国复杂的问题。

《19号文件》承诺:“教徒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工作普法读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

《宗教》, 第4-5页,南京大学宗教研究所,2001年第3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7页。

?李保乐:《三自50问》,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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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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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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