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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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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1、基督徒的基本法定权利
    
1、基督徒的基本法定权利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几年来,国家也在大力推行村民自治、地方选举。只有由人民来选举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够保证他们都有才干,并且实实在在的为人民服务。基督徒作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响应政府的改革号召,也能够通过选举表达自己的意见、监督国家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

  基督徒可以参加地方选举,投票给信任的地方候选人;也可以自己参加选举,被选举为地方人大代表。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后,享有以下这些权利:(1)提出议案权;(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3)提出罢免案的权利;(4)质询权;(5)发言和表决的特别保障权;(6)人身特别保护权。

  提出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认为地方人大应该对哪些事情做决议,通过哪些有法律效力的地方规章,可以联名提出自己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政府工作、法律执行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政府机关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八条)。

  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指人大代表有权利要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

  质询权,指的是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开会期间,就重大问题向国家机关相关领导、工作人员提出质询,询问他们履行职责的时候是否考虑了人民利益,工作中是否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人大代表对受质询国家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该机关再次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

  发言和表决的特别保障权,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特别保护权,指不经过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公安机关不得逮捕人大代表,司法机关不得对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拘留和其他拘禁措施,也必须经过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

二.信仰自由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都对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做出了规定。信仰自由的权利,指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安排生活,不受到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干扰(详见第6章)。

三.人身自由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当然包括所有的基督徒在内,人身自由都不受侵犯。人身不受侵犯,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滥用职权。按照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向检察机关、人大举报等合法途径得到救济。所以随意闯入基督徒家中,未经过法定程序随意拘留基督徒,都侵犯了基督徒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

四.言论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现代法治精神下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指如果不属于直接目的为颠覆国家的,应受到国家保障。我国现实情况中对言论限制还很多,如传福音、印行属灵书籍等方面,需要我们积极争取。

五.财产权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条意味着那些没有法律依据、不经过正当程序的罚款、没收,都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

     

文章录入:
蒙恩
责任编辑:
无名
“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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