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图片频道  |  爱筵博客  |  爱筵论坛  |  给我留言  |  好书下载  |  
爱筵-约与法
  用户登陆 新用户注册
爱筵-侵犯基督徒基本权利的常见情形
    
1.侵犯基督徒基本权利的常见情形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我们看到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计的。“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反过来讲,司法不公是社会最大的祸害”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司法不完善原因是多方面的。公安(警察)是国家执法机关,按其基本职能,公安应该保护公民。在绝大多数时候,警察的确能很好地保护好公民。但在任何国家,包括在我国,人们都不可能将保护公民的责任完全寄希望于公安机关。有时候,公安成为人权侵犯者。2004年5月27日,河北省廊坊市一派出所的警察将一东北籍男子在该所殴打致死,并埋尸在派出所内。所以对于我们基督徒来说,我们在为国家祷告时,有义务多为司法机关祷告。司法不完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体现。在我国,这些原因恐怕有以下一些:

  1. 警匪一家。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给赖昌星通风报信,使之走脱。后来庄一审被判死刑。国家国安部部长都被赖昌星收买。沈阳著名的黑社会刘涌的保护伞竟是法院院长。
  2. 渎职罪。有时公安不能忠实地履行自己职责。这又叫“不作为”罪.案例:1998年5月,川北阆中市水观镇居民李茂润遭人追杀,李跑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的公安拒绝对他有任何帮助。以后他不断受到人身安全危险,公安一直见死不救。后李告公安局,2001年9月法院判阆中公安局败诉。
  3. 控告人作弊、诬告,而公安局或司法机关不作公正调查.案例:乌鲁木齐出租车司机王伟与民警李建忠打架,结果李诬陷王,让王坐了四年冤牢。如果坐满的话,是六年 。我们基督徒也常遇到这种情况,有时邻居想占基督徒的便宜,没有占到,就在基督徒聚会时去报告公安来报复。
  4. 奖金。公安人员的“皇粮”不够,于是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对当事人的罚款。最近有个调查,大多数地方的警察都有罚款任务,每年普遍在2万元至5万元,最高可达10万元。一位警察坦率地承认,“经济创收总是处于工作的第一位。” 这些罚款任务无疑在刺激公安人员去滥用职权。 如果公安没有罚款任务,人们普遍相信,对家庭教会的迫害会立即下降。不过基督徒不要害怕滥罚款,因为每个派出所最高罚款额度为50元,地方公安局的权力也不过是罚款300元,所以如果有罚款超过以上的额度,你可以拿到收据后马上行政诉讼去告公安局。
  5. 滥用职权。因为警察、法官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有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侵犯私人权利,由于私人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案例: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原鹤壁市公安局淇滨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王文平、刑侦中队中队长张克锋,均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依法判处13年有期徒刑。
  6. 要保住自己的饭碗。贵州黔南的国家安全局的迫害基督徒恐怕就是如此。安全局的任务是防止海外特务渗透。黔南是全国的一个贫困县,哪会有海外特务跑去刺探情报?而那里的安全局有五、六十人的编制,每年的财政开支总会上百万。他们贪官污吏抓不到,一年抓几个基督徒也可以作为政绩往上报。2001年黔南安全局抓了六位基督徒时,那位局长就这么说,基督徒在那里一年发展了十几个基督徒是危害了国家安全。这样一来,他们的饭碗就有着落了。

 

  以下情况是常见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向检察机关、人大举报的合法途径得到法律救济。

1、没有合法事由闯入公民家中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搜查证、逮捕证,任意闯入公民家中搜查或者采取其他未经该公民同意的行动,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
2、没有拘留证非法拘禁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有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有拘留证、逮捕证,随便拘禁公民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公民可以向检察院举报这种犯罪行为。
3、非法没收公民财产
行政机关没收公民财产,必须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出具罚没财产的文件。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基督徒常常被罚款,而且从来没有得到过收据。那么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该遵照以下程序:

  1. 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在执法处罚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身份证件,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人员。
  2. 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所使用的一般均为格式化处罚决定书,每份决定书都有编号,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统一格式化的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执行方式和期限。同时必须以加盖行政主体印章及当场执法人员签名,还应注明当场处罚的日期、依法交待复议权和起诉权。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的,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应当当场收缴。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当事人,另一份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两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另一个需要认识的方面是,罚款决定权和收缴权应当是分离的。罚款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是国际上通用的手段,两者的分离有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克服和防止腐败,一方面可以避免以往普遍存在的乱罚款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为了保证罚款的实现,《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罚款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当场处罚,如果罚款的数额在2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的,如果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为了规范罚款处罚,保证罚款的有效控制,杜绝乱罚款现象,《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因此,你如何知道执法人员是不是在乱罚款呢?首先看有没有收据,其次看是否是正式的收据。如果是某个人用手写的,就应当是违法的罚款行为。

  基督徒也应当知道“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同一违法为不能进行重复处罚。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同一违法行为已经有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罚,该行政机关不得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第二次处罚。(2)同一违法行为已经有甲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罚,乙行政机关或甲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不得对该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4、侵犯信仰自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各种手段阻碍、破坏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就是侵犯了信仰自由。其主要特征在于: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非法剥夺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的行为。所谓非法剥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涉他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放弃宗教信仰、退出宗教团体;或者扰乱宗教仪式、破坏宗教场所等行为。

5、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警察在审讯基督徒时常用的手法,这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行为。这里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一种被指控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羁押审讯的人。至于这种人是否有罪,罪行是大是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犯罪主体只能由负有审讯职务的国家人员构成。非这种人员虽然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故犯而为之,而且目的在于逼取人犯的口供。至于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的247条规定,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论处。

  根据最高检察院出台的最新规定,讯问嫌疑人须全程录象,为的就是防止违法办案。所以如果当你在受审时,可以留意,是否有录音录象,如果没有,你可提出抗议。相信现场的录音录象可以帮助减少刑讯逼供。

  现实中,警察可能会变相地实施刑讯逼供,例如,警察会暗示其他的犯人来对你进行殴打,套供,这些犯人将从你身上得到的情报再交给警察。

  案例:派出所所长郑发祥暴力取证。2004年12月14日,甘肃平凉市公安局干警在询问一位证人,所在郑发祥认为证人韩某没有说实话,派出所所长郑发祥便对韩某一阵猛打,将韩某活活打死。2005年1月,郑发祥被判处无期徒刑。


陈业宏:《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第45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

《南方周末》,“公安‘不作为’要赔损失”,2001年10月11日,第10版。

《中国电视报》2001年第42期第7版。

“中国将掀起治警风暴”,《新闻周刊》。

《南方周末》,“四川:铁腕治警”2004年4月1日,A2版

《青岛早报》,2004年5月16日

《精解公安机关管辖案刑法罪名》第550页,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

《大众法学——打官司必读》第167页,学苑出版社,1997年。

     

文章录入:
蒙恩
责任编辑:
无名
“约”与“法”
附录:
本站声明站内大量资料均从网上搜集及主内同道惠寄提供,若侵犯版权,请来函告知,以迅速更正。本站为非盈利站点,版权归基督所有,意在与广大信众共享神恩,向世人见证主的福音真理。欢迎浏览或转载,如发现有链接问题请及时来信联系。谢谢您的支持!(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观看,IE 5.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