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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基督徒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2.基督徒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当基督徒的合法权益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时,我们应当知道自己拥有哪些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首先,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有以下权利:

  1. 知晓权。行政机关认为违法事实已查清楚,按照行政法律规范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的一种法定义务,行政主体若不履行此义务,就属违反法定程序,应根据情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应认定为无效。
  2. 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处罚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对于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被处罚人均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对被处罚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处罚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处罚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申辩而加重的处罚无效。
  3. 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权。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对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基督徒作为公民,享有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尤其对于国家机关,法律明确规定对其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督徒还拥有其他的合法权利,如:
  1.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首先,你要力争请律师,没有钱就申请法律援助。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就是国家保障经济苦难的公民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我国公民有六大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其中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如果得不到法律援助,你也可自己为自己辩护,或委托亲人作代理人。我国法律上有这方面的规定。国际人权公约对诉诸司法权利明确规定要保护:诉诸司法权利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前往司法机关诉讼,寻求救济。《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明确规定:“人人在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辖制法庭的有效救济。”在所有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该条规定可以说是对诉诸司法权利的最完全的诠释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一定要记住,法律规定,口供基本无效,要有其他证据,如果没有,法庭将不予采纳。在法庭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控告惩罚基督徒的决定一般都是由行政机关提出,所以证据要由行政机关提供。了解这点对保护你自己是十分重要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你也可以委托人来替你辩护,这人又叫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为以下四种人:一是律师;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是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是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对于家庭教会的成员来说,大概只有前两种比较可能。但请律师也不容易,第一是费用不一定当事人能承受得了,二是律师一般不愿意打行政官司,因为对方是公安局或安全局,谁敢去惹他们?有一个叫王一冰的律师,在昆明执业,因得罪了检察院,竟被逮捕了两年,后被无罪释放。王心灰意懒,出家做了和尚。他说:“作为律师我连自己的权利都保护不了,我还怎么为别人服务?” 所以由当事人近亲出面是较为可行的。但家庭教会成员的家属有一个困难,就是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要去作诉讼代理人恐怕有一定难度。因此最好是你自己作好准备,去为自己辩护。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答辩状、上诉书、抗诉书都要将一份副本交给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这样当事人以及你的委托人可以了解对手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然后你再作相应准备。

  如果你能将对你的惩罚带到法院,你还是会有机会的。按照法律的指导,这时你应尽量利用“法庭调查澄清事实真相。” 公安局的材料许多都是口供,在法庭上你可要求对质。你可询问到庭证人,或宣读未到庭人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明,那么仅根据口供是不够的。在法院,你有至少一次的辩论机会。因为你是原告,你有第一发言权,然后是对方答辩。完了后,是双方互相辩论。这时你要“在辩论中充分论证本方观点和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合法性,彻底否定对方的无理要求和违法主张,且不可放弃辩论权利,以便使法官容易能够接受自己的意见,否定对方的观点,从而分清是非曲折,作出合法的,对己有利的裁判。”对方会引用一些所谓的内部文件,这时你要指出,凡没有公布的,就不应该叫公民执行。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维持公安局的判决,你可能还有一次机会。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日期内行使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一般来说你至少有十天来准备。二审为终审,即二审后,判决就生效,不能再上诉。所以你一定要把握好这次机会。有两点你应该知道:第一,二审案件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对被告人一方提起的上诉,二审法院不能以量刑过轻或以其他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也不能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原审法庭重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了解这一点可解除人们的心理负担,因为这不属“抗拒从严”的范畴。

  第二,当你告行政部门时,你与行政部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点非常重要,在你被审讯的时候,你与公安局或安全局的人地位是不平等的,你是被当成罪犯嫌疑人,但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作为原告的你就与被告的行政机关处在平等地位上。行政机关不能有特权。人民法院对双方应一视同仁。在理论上至少如此,在实践上可能还得费上十几年的功夫才能到达。

  3.诉讼程序中要求回避的权利。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与他们经办的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与该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回避的理由有多种:如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因为审判、侦查人员大多数是无神论者,他们对基督徒有着根深蒂固的偏见,无疑,他们的信仰立场会影响他们对基督徒案件的处理。因此,严格地来说,他们都应回避。

  4.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听证制度,将听证程序作为普通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予以运用。也就是说,只有对那些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罚款数额较大的几种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又有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才举行听证会,而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要经过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制化、公开性及公正性的重要保证,它通过调查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和申辩,反应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公正和平等。听政按如下程序组织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个月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听证公开举行;

  5.取得赔偿的权利。基督徒作为公民,如果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受到侵犯人身权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比如上述非法没收、罚款、扣押等行为,也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事实上,国家的财政预算中都有赔偿金预算,但申请的人少而又少。据2004年1月份的《南风窗》报道,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备有1000万元的赔偿金,但提出赔偿的人很少。所以当你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你应该找有关部门进行赔偿。

案例一:2002年5月9日,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处女嫖娼案”作出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受害人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对于如此少的赔偿金,专家指出这是实际上为“国家不赔法”。)
案例二:2001年3月26日:涉嫌对受害人李绿松刑讯逼供的山西岚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容光、干警杨四成一审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岚县公安局除已付16万元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李绿松经济损失98877元。
案例三:黑龙江省肇东市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收到了一叠厚厚的赔偿申请书,要求的赔偿金额前所未有———隋氏家族及亲友15人要求错抓、错捕、错判的上述机关赔偿594万多元。   

《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100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南方周末《律师出家》2001年6月14日。

刘洪云:《第一次打官司》第23页,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年。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转引自《行政办案手册》修订本(下)第1980页, 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2版。

《中国青年报》20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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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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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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