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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囚犯的基本权利
    
2.囚犯的基本权利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作为中国公民,罪犯也具体享有以下权利:

  1. 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罪犯人格受到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有权向监狱长、监狱管理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结构揭发和控告。

 

2、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监狱法》第7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述、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14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 侮辱罪犯的人格;
  5.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 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8.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 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1. 罪犯对法院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

第21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22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23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1. 罪犯的吃、穿、住、用等均予以保障。

第39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40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与第40条相关,第18条规定: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50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51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53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1. 罪犯可以享受免费治疗。

第54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55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6、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家属的权利。
第47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48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1. 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

 

  1. 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
  1. 罪犯家属有被告知的权利。

第20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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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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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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