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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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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劳动教养
    
3、劳动教养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劳动教养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这是对不够刑事处罚的人的一种惩罚,这些人在政府看来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前面已经提到,许多人都认为劳动教养是不符合宪法的。事实上,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最近就刊登了署名刘仁文的文章“劳动教养的性质是什么?”,指出劳动教养制度与“依法治国”和对人权的保障不相适应,需要在改革中对其性质重新界定。大家要明白,劳教是法规,而不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
  1日起施行)第8条中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2004年3月的《新闻周刊》上说:本界全国人大会议上“质疑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共有13件,在这些议案上签名的代表达到420名,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法学界和人大都有人直接提出应当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权力完全交由法院来实行。可望在不久的将来,这部恶法规就像《收容遣送条例》一样得到废除。但在目前劳教还没有被废除之前,我们也只好遵守。

  根据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显然,在这里劳动教养被界定为一种“行政措施”。这是一个很含糊的界定,因为劳动教养显然不是刑事处罚,因为它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来看,并没有将劳动教养包含在内,而只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第9和10条中特别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作为政府确定是否对某人实施劳动教养标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于其是公安部发布(国务院转发),因而不是法律,而只能算是部门性(最多是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显然,这个试
行办法没有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权力。

  然而,这种行政措施却被赋予了超出作为行政措施应有的权限,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权长达1至3年(必要时甚至会延长1年)。而且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5条里还规定,对五种劳动教养期满后,除确实已经改造好的以外,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留场就业。这样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存在是中国现存
法律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还需要一定时间来进行完善。

  我们先不来谈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就现状来说,一般基督徒最经常的情况就是被判定劳教。因此,我们需要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首先,如果你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判定劳动教养1-3年,你可以立即上诉。你可将上诉书递交到上一级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如果上一级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维持下一级的判决,你则应立即将上诉书递交到法院,争取在法院
公开审理。这样你就正式开始了与政府打官司的程序。

  对于被判定劳教并进入劳教所的基督徒来说,还需要知道在劳教所与接受刑事处罚的监狱不同,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是不受检查的。会见家属时,是不应有旁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2条还规定,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第54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
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

  从你被送到了拘留所,或看守所起,你就有权利接受家人的钱物,以及可以通讯。有时候看守所的人巴不得你赶快问家里要钱,因为很多看守所里面都有小卖部,里面的东西价格比外面高出许多,这样他们可以赚不少。

  你要坚持每周给家里写信,信里面不要有敏感的内容,不要批评政府,只要感恩,问候家里的所有弟兄姐妹。你的亲人自然就知道,你的信是写给教会肢体的。每周都写信,会给教会的众肢体带来莫大的鼓舞。保罗就是在狱中坚持写信,结果给全世界的教会带来了数不清的恩典。不要以为你在监狱就无法为主做工,你的信就是最好的见证,很多人会因着你的见证而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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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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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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