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教关系”一文进一步分析了中国的政教属于何种类型:
在中国宪法中,没有对政府与宗教团体的政治关系的具体规定。但政府与宗教组织分别对此有过说明。中国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等宗教组织在成立时,都在章程中声明其宗旨是“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中指出:“一切爱国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中共中央在1992年6号文件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点。这表明了中国的党和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是一种政治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政权对宗教的领导表现为佛教、道教等作为正式的宗教团体,得到国家的批准。宗教团体有义务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受政府管理,宗教组织在行政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在政治上,他们与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其他单位相同。
2、经济关系
有一种说法,中国的宗教组织是“官办教会”。这种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宗教活动场所(寺庙、道观、教堂、清真寺)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修建的,不是国有资产;宗教神职人员(牧师、神父、和尚、道士、阿訇)不是国家公务员。宗教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房租、教徒奉献和神职人员自己的产品;此外,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各宗教团体的全国和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工作机构,以及全国性的宗教院校,属于国家编制。国家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费用,用于重点寺庙的维修。因此,中国的宗教,虽受到政府的资助,但不是“官办宗教”。
3、政府职能
中国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各级政府,都设有宗教事务管理机构。19号文件指出:“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
4、宗教与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关系
19号文件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共公教育”。这表明宗教不介入行政、司法、教育与新闻。
根据以上分析,中国的政教关系属4种基本政教关系模式中的最后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