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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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1.法律的产生和作用
    
1.法律的产生和作用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法学界一般认为,“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 这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圣经》却从问题的根本上明确地告诉我们,法律的产生是在罪产生以后,可以说,没有罪,就没有法律的必要。如果没有人去谋杀,就不会有杀人罪。二十年前,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一切财物全民所有,所以从来没有听说过侵犯版权一事。改革开放后,许多人致富的一条捷径是翻录磁带、翻印海外书籍。在这类罪大量出现后,中国才有了版权法。如果没有人去盗印,又何来版权法?所以是罪出现在先,法律出现在后。人们做生意时为何要签定合同?人们的解释是先做小人,后做君子。这话的意思是,合同就是要防止小人,防止有毁约的现象。法是用来惩罚罪的,所以在人类最初时,也就是还没有堕落前是没有法律的。人类在伊甸园犯了罪,于是有了惩罚。惩罚的出现说明社会已产生了法的前提条件。

  法律给人的行为定下一个标准,告诉人什么事不可以做。所以法律首先是叫人知罪(罗3:19-20;7:7)。法律产生在罪之后(罗4:15;5:13;加3:19);法越多是因为罪越多(罗5:20)。现在美国社会各种法律多如牛毛,就正证明了《圣经》这一真理。这就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悖论:越走向文明,走向法治,法越多说明社会的罪越多。美国最吃香的饭碗是当律师,因为那里的罪多。中国的法律也是越来越多,也是因为罪越来越多,每年犯罪案件以10%的速度递增,超过经济成长的速度。法律的作用在于引导人走向神的救恩,因为法律不能让人成圣,但可唤醒人需要寻求神的怜悯、恩惠和救赎的意识(罗8:2-17)。

  《圣经》对人类原始行为的最早记载就涉及到罪与罚。在人类因罪被驱逐出伊甸园后不久,就发生了第一起谋杀案,该隐将他的兄弟亚伯给杀了,于是亚伯(的灵魂)就在大法官耶和华面前上诉。耶和华就对该隐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创4:10)这是《圣经》中的第一起官司。最后耶和华让该隐为自己的罪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不过耶和华没有判他死刑。

  耶和华看到人越来越不顺服,制造出越来越多的罪恶,于是就与人类立约。“约”这个字首先出现在创世记6:18,“我却要与你立约,你同你的妻,与儿子、儿妇,都要进入方舟。”方舟的出现是罪与约的结果。“约”一词的使用一直延用到新约时代,直至神藉着耶稣基督与人立下的新约为止。在某种程度上,《圣经》旧约中的一部分相当于我们社会中当今的法律。在新天新地到来之前,这些法律都会有其作用,因为只要罪存在,法律就会存在。但主耶稣赐给我们的新约可以帮助我们完成法律和旧约。

  在以扫出卖长子名分给雅各的故事中(创世记25:27-34),我们看到那时已有继承权的概念了。不久我们读到了人类最早之一的一个劳务合同,这合同是雅各与拉班所签(创世记29:15)。雅各给拉班做了14年的打工仔,最后才自己做了老板。合同的签订是为了防止小人,但如果有一方要存心搞鬼,合同仍不能制止欺诈的现象,例如拉班就存心违约。

 

  有了合同,有了约,就必须产生监督合同、约执行情况的人,这人便是法官。摩西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审判官。“第二天,摩西坐着审判百姓,百姓从早到晚都站在摩西的左右。”(出18:13)大概百姓请摩西审判的都是一些民事案例。后来,摩西的岳父叶忒罗帮助摩西设立了一个相当于一个五级审判制的体系(出18:21-22)。摩西就是最高法官。我国现行的审判制也基本是五级制(如果行政法规也算在内的话,如判劳教)。

  所罗门就是一位好法官。所罗门在上台伊始,就遇见了一桩棘手的案子,两个妓女争一个孩童(列王纪上3:16-28)。凭着神给他的智慧,他完美地结了这个案子,成为千古绝唱。在这个案子中,我们首先看到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妓女也有权利来到法官面前打官司。第二,我们看到,一个法官是否能秉公义办案,将直接决定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在所罗门办完此案后,人们产生了对所罗门的敬畏,其实也就是对法律的敬畏。如果一个法官乱判,那么人们不仅是对这法官失望,而且会对整个法治失望。

 旧约中最重要的事莫过于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时,耶和华向摩西颁布十诫(出20)。十诫的前四诫是特别对神的选民而言的,后六诫则是对地球上任何人而言的,不管你信不信上帝,你都得执行。紧接着,在出埃及记第21-23章,耶和华又详细阐述了十诫的意义。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直接渊源于十诫。西方的法治精神也是直接源于基督教。十诫的产生还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人间的法律如果是源于神,这法律就有神圣性。如果都是人类自己争权夺利而产生,就不会有神圣性。没有神圣性,法律对人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同时,只有当人们意识到在神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人们在法律面前才能产生人人平等的概念。在我国,因为没有独一真神的概念,所以人在法面前也就不平等了。中国人历来相信,刑不上大夫,这一观念至今仍根深蒂固。

  在先知书中,我们反复读到神的这一属性:圣洁、公义和公平。神恨恶罪、不义和不公。其实,圣洁、公义和公平是任何国家立法的根本基础。偏离了这一基础,法、法庭和法官都不能接受时代的考验。


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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