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筵-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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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筵-2、基督徒对法律的态度
    
2、基督徒对法律的态度
 谨将此书献给蔡弟兄.卓华、肖云飞夫妻   更新时间:2006-4-14 


 作为基督徒,我们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地上的公民,又是天国的公民。我们成为基督的门徒后,本可直接回天国,去享受天国的一切福份,但神并不要求我们这样去做。主耶稣不要求我们这些基督徒离开世界(约17:11;15),因为我们还有大使命要完成。同时我们在等候,“我们却是天上的国民,并且等候救主,就是主耶稣基督从天上降临。(腓3:20)”等候当然指的是在这个世界等候,那么,在滞留于这个世界的日子里,我们就得与人间的法律打交道,这样我们就面临了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我们对人间的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基督教强调,基督徒对人间的法律,不管是在哪一种社会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与《圣经》严重相冲突,都应该遵守。这就是为什么基督教是超时代、超民族、超种族、超社会的一种信仰。

  在旧约中,耶和华就是这样要求他的子民,不管他们是在埃及,还是在巴比伦,他们都得顺服当地政府。就是被掳,也得为统治者求平安。耶和华透过耶利米说:“我所使你们被掳到的那城,你们要为那城求平安,为那城祷告耶和华,因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耶29:7)。智慧书讲得很清楚:“王子首领,世上一切的审判官,都是藉我掌权”(箴8:16)。在主前63年,罗马帝国控制了以色列一带。当耶稣出来传福音时,许多人都盼着他来带领以色列人推翻罗马的统治,但主耶稣明确地拒绝了这一要求,而且要求以色列公民按时纳税。当时以色列有个组织叫奋锐党,这个党的目的就是要推翻罗马政府,但这不是主耶稣的目的。主耶稣甚至招了一个奋锐党的人作他的门徒,这个奋锐党人跟随主耶稣后就不再闹革命了,成为一名守法公民。从旧约到新约,神的启示都是一致的,作为公民,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环境,我们都应遵守当地法律,以及顺服政府。
在法律层面,与我们基督徒打交道最多的是警察。我们应该多为警察祷告。在和平时期,警察为了社会的安定付出了极大的牺牲,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多达五百人。可以说,没有警察的牺牲,就没有我们社会的安定。警察是我们最值得敬佩的群体之一。

  在涉及到基督徒对法律的态度时,人们引用得较多的一处经文是罗马书13:1-7节,甚至一些公安干部在审讯传道人时也会引用这段经文。我们来看看这段圣经:
第1节: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 神的,凡掌权的都是 神所命的。
第2节: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第3节: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第4节:因为他是 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第5节: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第6节: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第7节: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关于这段圣经,有很多误解,这里主要针对其中的几点做一些简短的讨论:

  1. 作为一个政府,最高的权柄是谁?当公安干部引用这段经文时,无疑他们在暗示,“在上有权柄的”指的是政府,具体说就是他们这些官员,因为是他们代表了政府。其实最高权柄指的不是政府官员,不是一个国家的元首,而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例如你单位上的领导叫你贪污,你能不能顺服?不能。为什么?因为违法。在法与官之间,你顺服的是法 。在法治社会就是如此。在人治社会,那又另当别论。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宪法保护我们的宗教信仰。
  2. 权柄出于神,因此掌权的人不能违反神的旨意。但有人说,执政者不信神啊。但至少,执政者不能违背良心和法律去做事。违背良知和法律去行事就不是出于神了。所以如果一个执法者违反宪法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说明这个权柄不是出于神。
  3. 掌权的人不能叫行善的人惧怕,乃是要叫行恶的惧怕。也就是执法时应该有一个正淘汰机制,而不是负淘汰机制。如果叫行善的人惧怕,以后就没有人会去行善,那整个社会就会恶行泛滥。这就是负淘汰机制,以后好人会越来越少。基督教强调的是行善。所以掌权者不能叫基督徒感到惧怕。掌权的人不能知法犯法。帮助掌权人的最好办法就是帮助他们最好地按宪法执法。
  4. 我们当纳税,履行我们公民的责任。我们以此来表示我们恭敬掌权的人。如果公民不纳税,国家公务员谁来养?宗教局的办公费谁来支付?美国人说人生只有两样事跑不了,一是死亡,二是纳税。作为公民的我们一定要纳税。大部分解经家都认为,这段圣经的核心就是纳税。

 

  当我们读这一段经文时,还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根据上下文,这一段是十二章的延续,而第十二章是讲对上帝的委身。如果对比两段,我们可以容易地看出,基督徒对上帝的效忠要高于对这个世界的效忠。第二,“上帝的归上帝,该撒的归该撒。”(路20:25)教会内部的事,应该在教会内部去处理。政府制定的法律都是涉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六章指出:“1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2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3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4既是这样,你们若有今生的事当审判,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审判吗?5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6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7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如果“三自”教会和家庭教会都是真教会的话,那么教义上的争论应该留给教会内部去解决,而无需拿到世界上去求审判。但是现在的情形是,政府要求家庭教会加入“三自”,这就是政府在干涉教会内部事务。但基督徒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另一方基督徒则可以告到法庭,如有人欺诈教会财产,等等。

  另一段常常引用但又常遭误解的经文是罗马书12章14节:“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以及12章17-21节:“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或作“让人发怒” )。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

  这一段经文告诉我们如何与神家以外的人相处。首先要祝福迫害我们的人,这就是爱仇敌的表现。同时要向主求伸冤。那么如何才是向主求申冤呢?很多人认为神伸冤只可能是一种方法,就是直接将天灾人祸降到施迫害的家人或地方。就象耶和华为在埃及的以色列人伸冤一样,降了十次灾给埃及人。有没有神直接降灾到施迫害的家里?有,当然有。但神决不只用一种方法来替人伸冤。

  有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个人被洪水围在一屋顶上,他祷告求神救他,神回应他说一定救他。他放心下来,于是就在屋顶上专心等候神的搭救。这时来了一艘船,划船者叫他赶快上船,他说,神应许说要救他,他要等神亲自的搭救。后来又有架直升飞机来了,直升飞机放下绳索,叫他抓住,他却拒绝,认为神会亲自来搭救他。到了晚上,水越来越大,还不见神来,他就开始怨神还不来救他。神说。我今天两次来救你,你都拒绝了,你要我怎么来救你?这时此人才恍然大悟,原来头两次来搭救他的都是神所安排。

  许多百姓到摩西那里求帮助,许多人找所罗门求助,这是不是那些选民在用人的方法来寻求神的公义呢?当然不是,他们知道,神可以借法官的手来伸冤、来伸张正义。这就正如我们一方面相信神的直接医治,但我们也相信神可以借医生的手来医治。保罗也寻找法律的帮助,这不说明保罗对神没有信心。从《圣经》中我们知道神也的确透过法律来伸张正义。伸冤在神是说我们不能自己去报复,甚至不能自己绕开法律去与犯罪者私了。而透过寻求法律帮助不是自己伸冤,而是寻求神的伸冤。当然神也可不藉任何人的手,而是直接替我们伸冤。如果你为了福音的缘故而遭受逼迫,你可以用法律来为自己讨回公道。

  顺服掌权的最好办法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你被打劫,而你不报案,去默默地忍受,实际上你在变相地怂恿犯罪,从而更多的人会受害。许多警察常常感叹,如果第一个妇女在受侵犯时就来报案,那以后的许多案子都不会发生了。沈阳最近破获了一个特大强奸案,案犯前后历时三年共强奸50多名妇女,正是因为大多数受害人都保持了沉默,没有去报案,才使得案犯有恃无恐。如果第一个妇女受害后就立即去报案,那么就可使避免后面多少的惨案?你想一个被害人是需要你在她受害后给她送去两斤苹果作为爱和安慰的表示呢,还是需要第一个人去报案,以致她根本就不会被害?哪一种爱对她来说更为可贵?二十一世纪中国要由一个人治的国家走向法治的国家,基督徒要起盐和光的作用。如果你为了传福音的缘故而遭虐待,你能挺身而出,去告,去揭露,那么以后的传福音的弟兄姐妹再被抓,就可能不会遭受虐待了。记住,你在为自己辩护时,你不仅是在捍卫你自己一人,而是实际上你就在为别人辩护,在为公义辩护,为中国的法律辩护。记住,在罪恶面前,沉默不是金。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今天,这个‘王’已不是帝王的王,而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之王。”见张宏森:《大法官》,山东文艺出版社,2000年,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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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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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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