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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三鹿事件”凸现出中国政制改革的困境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没有事前的监督,却必然有事后的惩处,这样的惩处同样体现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刑罚特色——少法治(一定的法制)多惩戒。在这方面它并不是公平的,因为如果说责任的话,难道国务院就没有责任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的底线在哪里?其实最大的责任应该是体制的监督,是监督体制的失缺,在失缺的体制下,除了老百姓和患结石的小孩,某种程度上,三鹿企业也是“受害者”,当然它是一个负罪的受害者。

作者 : 文强,


發表時間:9/20/2008

中国社会的任何进步都须要人民付出相当的代价。也只有在人民付出相应的代价后,中共才会“反省”和“改革”,从孙志刚事件导致收容审查条例等恶法的废止,到此后暂停证和户籍管理的某种“松动”,直到汶川大地震大批志愿者所代表并体现出的公民社会的某种雏形,无不是在中国人民付出相当代价后才取得的成效。这次“三鹿事件”也同样如此。同时,“三鹿事件”发生在中国国务院的“大部制改革”后,于是它又折射出中国政制改革的某种困境。

2004年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的阴影犹在,2008年的北京残奥会还没有结束,“盛世奥运”的晚钟还没有最后落下。来自京畿近邻的石家庄的“三鹿奶粉”又打倒了一大批“祖国的花骨朵儿”,只是这次来得更猛烈些:迄今为止含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已造成全国诊断结石患儿1253名,两名患儿死亡。然而事件在进一步发展中,由于这个2007年被商务部评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中国驰名商标”,其产品“畅销”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部分产品且直达海外市场,它所具备的“三聚氰胺辐射力”简直不能低估,三鹿事件的焦点问题是食品安全,但在其背后却凸现出中国社会公共治理中的体制问题,凸现出中国一种政治困境。

“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折射的是中国食品的卫生危机。一个稍具卫生常识的家庭主妇或中国人都知道,市场上出卖的猪肉、鱼、禽蛋及蔬菜之类的东西,不是含有各种无可名状的添加剂,就是殘存农药“过标”,吃东西之前严格的自检和消毒是已成为人们的一道生活工序:肉食里面的激素经高温消毒后,毒性不会马上发作,它对你的身体是是潜移默化的,蔬菜的殘存农药也必须要三次洗泡这样的“操作流程”才能炒食——成年人一般不会很快感受到这样的“流毒”,但对抵抗力极弱的婴幼儿来说却是致命的。

三鹿事件发生在“中国顶尖企业百强”并居“乳品行业第一”的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实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食品业及质检监管体长期弊病未得到解决的一个顺带结果——这种类似的“偶发事件”实际上无不折射出其背后的社会体制症结;对掺入三聚氰胺的奶农诚然要法办惩处,对三鹿集团诚然需要问责和法办,但对造成这一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中国食品监督链条及其相关行政体制更须厘清和全盘检讨。否则还将会有更多的类似事件危及生命和社会。

食品安全是性命悠关的大事。任何食品离不开卫生。食品的卫生贯穿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餐饮全过程。而中国目前的卫生监督体制却是:卫生部门只负责餐饮环节,其他环节则由农业、质检、工商负责。这样,中国的食品监管看似有人管其实却无人管,有法规而不执行或不易操作。这样的分散的监管体制对食品形成的一条龙过程显然是不够的,如果卫生部门在其他环节不参与,类似的质检和监督由于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必然导致对监管的淡化缺位,其所带来后果不可想象。卫生部门退出对食品的直接检测监管不仅是对有效资源的浪费,更是造成三鹿事件的直接原因。

“三鹿事件”当然是中国长期无宪政和真正法制的顺带结果,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结果。在国务院的“大部制改革”以后,人们对中国的包括食品在内的公共安全本来期望较高。然而,就在这样的体制下就一样会发生“三鹿事件”。被中共和国内传媒颂誉一时的“大部制改革”效果如何?“三鹿事件”给了它一个回答。这一回答打在了它的脸上。

客观而言,经历了非典以后,中国对全社会的卫生防疫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投入各级基层防疫站的检测设备也“初步完备”,然而,政令多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行政体制并没有随此杜绝,这一现象实际上是中国行政体制中的既有权力部门的利益争夺的体现,就部门利益而言,当卫生部门因为社会需要而会排斥其它部门的时候,同样,它也会被其它部门所排斥。行政体制上利益分割和权利纠割必然会导致行政行为失效,从而使正当的监督功能缺失。

这是一种全方位的失效,在中国的监督体制还没有建立的时候。三鹿事件再次给中国的“体制改革”敲响了警钟。当然就食品卫生安全监督这个链条而言,须要问责的部门也很多,除了相关责任单位,政府的、传媒的、社会的以及道德的等等都须经历拷问,谁来监督权力部门?有这样的监督机制吗?对于监督者又应该怎样监督?这是一个从局部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的问题,它需要对中国的全局把握!对于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大局,中共不能再玩忽职守了!人们说“一切都需要时间。”但生命垂危的肾结石小孩却不能等待。他们的时间同样有限。中国的时间有限。

“三鹿事件”的爆发客观上使人们对“大部制”产生疑问。国内有专家说,中国国务院肓目效仿美国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并没有经过全面认真仔细的基层调研,这当中基层的民意并没有完全充分的表达,特别是有着多年食品卫生管理经验卫生部门和质量质监部门。同中国的很多事情一样,决策的制订和执行事前并没有充分的民意基础,它同样体现出这个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治特色。

没有事前的监督,却必然有事后的惩处,这样的惩处同样体现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刑罚特色——少法治(一定的法制)多惩戒。在这方面它并不是公平的,因为如果说责任的话,难道国务院就没有责任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的底线在哪里?其实最大的责任应该是体制的监督,是监督体制的失缺,在失缺的体制下,除了老百姓和患结石的小孩,某种程度上,三鹿企业也是“受害者”,当然它是一个负罪的受害者。

一个三鹿事件说明中国必须要有全方位的政治监督体制。虽然专家们也看到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诚然需要正本清源,循法而进,从立法角度成立专职的食品卫生执法机构,法律的形成既要吸收卫生部门管理食品几十年的经验,又要针对当前食品生产销售新的情况,强化整体监管和调控,实行重直管理,增加卫生部门对食品监测能力、研究能力的投入;食品的监督责任应从源头管起,实行食品安全的终生制,厘清各部门的职责,中国的食品卫生才能有一个根本改观;等等。

然而这就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三鹿事件”的发生?经验证明,类似事件发生的可能还较大,如果没有一种根本的监督体制的话。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制订并监督践行的巨大的民生工程,它既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安全,涉及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更涉及到宪政这样一个世界老问题,尽管对中共来说却是一个新问题。“旧邦新命”,走出中国的困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这一点好象中共并没有清醒的认识,最主要的是它有那个意愿并践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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